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青島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完成《青島市市區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總體規劃》。該規劃于2011年9月9日經青島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2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并實施。現將規劃成果進行公示。
青島市規劃局2011年12月12日
***章 總則
***條 編制背景
為迎接 2014年世界園藝博覽會,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功能和環境品質,充分展示青島開放、繁榮、和諧的現代化國際城市形象,青島市政府決定在青島市區開展“視覺污染”整治集中行動,重點解決戶外廣告、招牌布局不合理、設置過多過濫、檔次不高等視覺污染問題。為依法有效推進整治集中行動,并整合空間資源,優化環境景觀,完善規劃成果體系,***提升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水平,青島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 《青島市市區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總體規劃(2011-2020)》編制工作。
第二條 規劃范圍與內容
規劃范圍為青島中心城區范圍,面積約 1408平方公里。規劃內容包括戶外廣告和招牌兩部分。戶外廣告進行總體布局和分級控制,明確設置通則;招牌通過設置通則和技術規范進行控制。
第三條 規劃期限
2011-2020年。
第四條 法律依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等配套法和相關法編制,符合國家與戶外廣告、招牌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并融合了山東省、青島市地方規章和其他管理要求,進行規劃編制。
第五條 法律運用
青島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必須遵守本規劃。對違反本規劃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條 法律效力
本規劃經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規劃的文本與圖集配套使用,兩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管理權限
本規劃由青島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和修編,本規劃的解釋權屬青島市規劃局。
第八條 變更程序
規劃制定后,應當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相關政策、城市建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共利益需要時,必須對總體規劃進行調整、補充或修編的,原組織編制機構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調整和更新,并及時報送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九條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3.《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6.《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7.《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2009年,上報稿)8.《青島市市區商業網點專業規劃(2008-2020年)》9.《青島 2008年奧帆賽(及賽后)城市環境景觀概念規劃》(2008年)10.《青島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 (2010—2020)》(2010年)11.《青島風貌保護區內廣告設置規劃研究》(2010年)12.《青島市市區鐵路兩側環境景觀綜合整治規劃與城市空間規劃研究》(2011年)13.《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4.《青島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2011年)
第二章 規劃目標、原則與總體構思
第十條 規劃目標
落實青島市“世界眼光、國際標準、本土優勢”相結合,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發展目標,采用科學、先進理念,高起點、高標準編制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總體規劃,確保戶外廣告、招牌規劃符合城市戰略定位,更加突出城市形象特色、彰顯城市文化內涵,確保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更加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視覺環境和人居環境,提升城市整體形象。
第十一條 規劃原則
國際標準與青島特色相結合分析借鑒國內外城市的戶外廣告發展趨勢、設置和管理等方面先進經驗,結合青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青島戶外廣告現狀及相關規劃實施情況、青島城市資源條件及空間與環境景觀特征,結合《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2009年)、《青島市景觀照明總體規劃(2010—2020)》(2010年)和《青島風貌保護區內廣告設置規劃研究》(2010年)等相關規劃控制要求進行編制,使規劃既具有國際標準,又體現青島特色。
科學分析與規范要求相結合運用 GIS等技術手段,進行戶外廣告價值區位分析,判斷廣告設置重點區域,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和青島地方規范《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青島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2011年)等要求進行編制,***提升戶外廣告設置水平。
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相結合建立 “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層面的戶外廣告規劃體系。在總體規劃層面對戶外廣告進行分級控制,包括分區控制、分路控制和分類控制,并對重點地區、重點道路編制控制性導則,為詳細規劃編制提供規劃依據和技術參考;在詳細規劃層面進行分段控制和分類控制,并通過設置通則對戶外廣告和招牌具體建設進行控制。另外,在規劃實施方面提出了系統的管理意見和建議。
強制性要求與指導性要求相結合對于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的位置、大小、密度等內容進行強制性控制,對于戶外廣告、招牌的具體形式、風格等內容采用指導性引導,通過剛性的規劃控制與彈性的規劃引導,有效指導戶外廣告的規劃編制,并***規范、提高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水平。
藝術特色與技術要求相結合從美學角度出發,***考慮戶外廣告、招牌的藝術形式、風格等與所在區域功能、環境及風貌特色的吻合;從***性和先進性角度考慮,禁止設置對城市交通、自然采光、通風、消防、市政以及環境景觀等有影響的戶外廣告、招牌,戶外廣告、招牌的設計、結構、維護、照明等要符合相關規范要求,提倡采用新技術的戶外廣告類型。
第十二條 總體構思
針對青島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現狀問題,充分考慮青島經濟社會發展與戶外廣告發展的關系,青島市市區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應遵循“嚴控、減量、集中、高標準”的指導思想,并突出青島特點。
分析戶外廣告適宜設置區位,確定戶外廣告主要在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及其延伸或拓展區域分布。在此基礎上,結合青島現狀廣告分布特征、城市功能分布以及城市風貌和空間特征,結合道路體系、商業網點等情況,進行戶外廣告設置總體布局,形成“點、線、面”結合的布局體系。
根據自然條件、城區、街區和建筑功能進行分級控制:在總體規劃層面進行分區控制、分路控制和分類控制,劃分為禁設、限設、宜設三個級別,其中,“分路控制+分類控制”主要適用于沿城市道路兩側用地與建筑上設置的戶外廣告,“分區控制+分類控制”主要適用于場地內部設置的戶外廣告;在詳細規劃層面進行分段控制和分類控制,其中,分段控制劃分為集中設置段、限量設置段和禁止設置段三種,分類控制的要求與總體規劃層面相同。
在總體規劃層面對重點地區、重點道路編制控制性導則,為編制詳細規劃提供技術支撐,以更加***深入地指導重點地區、重點道路的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編制與實施。
依據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和《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與《青島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2011年)銜接,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通則,通過設置通則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具體建設進行控制。
依據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試行)》(2011年),建立健全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規劃體系,依法實施,***協同管理。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總體布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允許設置區位
允許戶外廣告主要沿商業中心、商業街、商務中心及其延伸或拓展區域設置,包括宜設區和限設區、宜設路和限設路。
第十四條 總體布局
青島中心城區形成“點、線、面”結合的戶外廣告設置總體布局,“面”主要指在 7個市級商業主中心(中山路、香港中路、臺東、李村、香江路、海爾路和紅島市級商業中心)、16處區級商業中心(團島、遼寧路、遼陽西路、浮山后、海云庵、小村莊、水清溝、雙山、振華路、李滄東部、沙子口、城陽崇陽路、北曲、流亭、黃島辛安和崇明島路區級商業中心)和青島中央商務區范圍內聚集設置的戶外廣告;“線”主要指沿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及其延伸區域范圍內道路兩側設置的戶外廣告,本次規劃目前主要包含 156條道路;“點”指各個地塊或建筑上分散設置的戶外廣告。
上述區域、道路及地塊中的經營性廣告,應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城市重大事件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比例發布公益性廣告。
奧帆賽基地、2014年世界園藝博覽會舉辦地,以及市級文化體育設施和城市交通樞紐等位置,可根據城市重大事件與節慶活動要求,按照本規劃與相關法規要求設置臨時性廣告。(詳見表3-1)
第四章戶外廣告設置分區、分路控制
第十五條 適用范圍
分區控制范圍為地塊內部,適用于場地內部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包括城市道路及其兩側用地與建筑上設置的戶外廣告;分路控制范圍為城市道路,適用于沿城市道路兩側用地與建筑上設置的戶外廣告。分區控制與分路控制范圍不重疊。
第十六條 分區控制
劃分三個級別:禁設區、限設區和宜設區。
(1)禁設區:在禁設區不得設置除公交候車亭廣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長期性戶外廣告。設置臨時性公益廣告、政府公共信息發布平臺及旅游、交通導向標識,不得出現經營性廣告內容,并依據設置通則進行管理。臨時性廣告依據設置通則和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到期后按時拆除。允許設置的廣告不得破壞城市特色風貌、不得影響居住生活、不得破壞公共空間、不得影響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
以保護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特色風貌、保證居住生活、保護公共空間、保證交通***等為目的,劃定戶外廣告禁設區。主要包括各級行政辦公用地及其周邊地區,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內的城市綠地、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街區范圍內各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控制地帶,城市海岸帶(包括前海一帶和環灣一線地區),山林、景區保護范圍,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水域、河流兩側防護綠地范圍,交通樞紐、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對外出入口、高速公路等公路兩側,跨海大橋兩側、海底隧道、環灣大道及環膠州灣高速公路兩側,軍事機關、軍事管理區及其周邊控制地帶,宗教活動場所及周邊控制地帶,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文化設施,工業區和倉儲區中的生產、倉儲等設施,市政設施、領事館等特殊場所,居住區及居住建筑,鐵路沿線等區域(具體范圍見表4-1)。
(2)限設區: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適量設置戶外廣告,但對戶外廣告類型、數量、位置等內容實施更嚴格的限制。限設區內不同類型用地與建筑上的戶外廣告控制要求,應同時符合分類控制規定。
主要劃定范圍為商務中心區、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內及其周邊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及其延伸區域,商業建筑或設施相對較少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及其延伸區域等范圍(具體范圍見表4-2)。
(3)宜設區: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從環境景觀、城市商業活動需求和豐富人民群眾生活出發,允許在該區范圍內集中設置多樣化的戶外廣告。宜設區內不同類型用地與建筑上的戶外廣告控制要求應同時符合分類控制規定。
主要劃定范圍為商業建筑或設施集聚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等范圍(具體范圍見表4-3)。
第十七條 分路控制
劃分三個級別:禁設路、限設路和宜設路。
(1)禁設路:在禁設路兩側不得設置除公交候車亭廣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長期性戶外廣告。設置臨時性公益廣告、政府公共信息發布平臺及旅游、交通導向標識,不得出現經營性廣告內容,并依據設置通則進行管理。臨時性廣告依據設置通則和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到期后按時拆除。允許設置的廣告不得破壞城市特色風貌、不得影響居住生活、不得破壞公共空間、不得影響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
以保護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特色風貌、保證居住生活、保護公共空間、保證交通***等為目的,劃定禁設路,禁設路包括除限設路和宜設路外的其他所有城市道路。
(2)限設路:限設路兩側允許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適量設置戶外廣告,但對戶外廣告類型、數量、位置等內容實施更嚴格的限制。
限設路兩側不同類型用地與建筑上的戶外廣告控制要求,應同時符合分類控制規定。
限設路包括商業建筑或設施集聚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等范圍內的次要商業道路,商務中心范圍內、城市特色風貌保護區內及周邊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及其延伸區域的主要商業道路,商業建筑或設施相對較少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及其延伸區域等范圍內的主要商業道路。(具體范圍見表4-4)。
(3)宜設路:在滿足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在宜設路兩側集中設置多樣化的戶外廣告。宜設路兩側不同類型用地與建筑上的戶外廣告控制要求應同時符合分類控制規定。
宜設路包括商業建筑或設施集聚的市、區級商業中心、商業街區等范圍內的主要商業道路。(具體范圍見表4-5)。
第五章 戶外廣告設置分類控制
第十八條 分類控制
考慮不同政策分區內用地性質和建筑類型的多樣性,對各分區、分路控制范圍內用地和建筑上的戶外廣告設置,按照不同性質的用地和建筑進行分類,分為禁設、限設和宜設三個級別進行控制。在不同用地與建筑上的戶外廣告分類控制方式中,禁設級別按照禁設區、禁設路控制要求,限設級別按照限設區、限設路控制要求,宜設級別按照宜設區、宜設路控制要求(詳見表5-1)。
第六章 管理建議
第十九條 規劃編制
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規劃形成“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規劃體系。在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和相關法規編制重點區域、重點道路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及歷史文化街區、特色風貌保護區等重要地段、道路的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余地段、道路的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詳細規劃由相關區政府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審批管理
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審批管理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批、分級管理的制度,審批管理主體為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招牌主管部門,規劃、工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聯合審批。屬于城市主干道、重點區域(節點)規劃范圍內的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申請,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其他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申請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招牌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歷史文化街區、特色風貌保護區等重要地段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申請,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其余臨時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申請,由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招牌設置通則
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規劃及管理應符合規劃說明書中設置通則對各類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通則包括總體要求、禁止性條款、設置界面要求、建(構)筑物上、公共設施上、地面上、移動式戶外廣告設置要求和其他戶外廣告設置要求等內容。招牌設置通則包括總體要求、禁止性條款、平行于建筑外墻、垂直于建筑外墻、落地型招牌設置要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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